案例:某設備安裝公司組裝工 鄭某某:我是**人,今年26歲。兩年前,來到北京打工,被一家設備安裝公司招聘為工人,崗位是車間組裝工。入職時,公司跟說勞動報酬按日薪計算,即每天150元,每天工作時間為早晨8:30至18:00,中午休息一小時,每月15日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公司至今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會保險,問過原因,公司說是按日計薪,屬于勞務關系,單位不用簽勞動合同、繳納社保費。請問:單位說的對嗎?
答:你好,單位的說法不符合法律規定,勞動關系的確定與薪酬發放方式沒有直接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由此來看,單位應當和你簽訂勞動合同,并為你繳納社會保險,你可以通過協商、調解或者提起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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