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從事的是社會工作,活動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無論是訴訟業務為主的,還是非訴訟業務,作為執業律師,尤其作一個合格的優秀律師,瀘州律師事務所告訴大家以下四種能力不可不具備。
一、口頭表達能力。口語是情感溝通、信息傳遞快捷的方式,律師的工作要跟眾多的人打交道,跟不同的人交流與溝通,這就需要律師有良好的口頭表達能力,無論在何種場合,都能夠清楚明白地表達自己的觀點。如對客戶提出的問題,對案件的分析,說一遍聽者就能明白其中的意思,在無形中縮短了人與人的距離,短時間內就會得到委托人的認可。在法庭上,擁有良好的語言表達能力,可以說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觀點,有理有據的辯駁可以征服對手、感動法官,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聽眾也會留下難忘的印象。反之如果說話吞吞吐吐,詞不達意,聽的人是越聽越糊涂,沒有人明白要表達的意思,誰愿意聽這些毫無意義的講話,又怎么接受你的觀點,委托律師還有什么意義。
因此有人說,律師要具備演講家的口才,一點也不為過。要提高語言表達能力,就要不斷鍛煉自己的口才。要表達的問題如果不是太簡單,可以把復句拆成單句,長句變成短句,一句話分成兩句話來說,句子越短越美麗。
二、邏輯思辯能力。作為執業律師,不得不經常面對這樣的問題:委托人的目的是什么?要達到這些目的需要什么樣的案件事實?委托人有哪些證據?應該再去搜集哪些證據?這些證據能否證明案件事實?對方會如何反駁?反駁的理由有無證據支持?進而可以分析預測委托人的要求能否達到。
我們知道打官司靠證據,而證據的選擇方法都因人、因事而異,非法律專業人員有時無從下手,只有律師通過經驗對事實和法律進行不同層次的判斷,才能準確的適用到具體案件之中,以較大限度的保護委托人的利益。從一定程度講,律師的邏輯思維能力甚至超過語言表達能力。常有律師說,在法庭上遇到滔滔不絕、口若懸河的對手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完美無缺的證據,無懈可擊的邏輯,可見邏輯思辯能力對一個律師是何等重要,這種能力需要在辦案實踐中積累。
三、文字表達能力。一個律師的書面表達如何,與知識、閱歷、信息接受及文化程度有關。在接受律師繼續教育時,一學者講:“律師要具備文學家的筆墨。”誠然,無論是從事訴訟代理還是辯護業務,抑或是非訴訟顧問,都離不開書寫。起訴狀、代理詞、辯護詞、合同等都需文字表達來完成。有一老律師寫了整整8頁的辯護詞,法官看了嚇了一跳,用一兩句可以表達清楚的內容,竟用了近一頁,有些語句不通順。其中還有什么“肯定證據”“否定證據”如何認定,法律人都知道,理論上只有“控訴證據”與“辯護證據”之分,何來“肯定否定”之說。語句不通順,表意不精確,文字不精煉,這種人很難勝任律師工作。律師書寫法律文書在語言上的要求應該是精煉、準確、樸實、莊重。
四、人際交往能力。現代人已經認識到,專業知識是雙刃劍,人際關系是秘密武器。個人事業的成功,單靠自己的力量去努力,是一分耕耘,一分收獲;如果借助別人的力量,可以一份耕耘,數倍收獲。美國有句諺語:一個人能否成功,不在于你知道什么(what you know),而在于你認識誰(whom you know)著名的人際關系學家卡耐基認為“成功=15%的專業知識+85%的人際關系”。相對于律師來講,人際關系尤其顯得重要,律師要增加業務收入,需要有取得業務的機會,業務機會得取得,需要廣泛的人脈。
所以律師要走出自我封閉的小圈子,多參加社會交往活動。在與人相處時,要學會接納不同性格的人,多站在對方立場上考慮問題,以真誠求真誠。前幾天看到一本雜志,有一句話很有道理,就是51%和49%的選擇,與人合作或處事永遠要49%,把51%給別人,與人交往在經濟問題上,如果抱著這樣的心理,無論走到哪里,必定是一個受歡迎的人。
也許你會說,從事非訴訟業務的律師,不需要上述能力。需要明白的是,在中國80%的律師在從事傳統的訴訟業務。而非訴訟業的律師務能夠做得有聲有色,其經驗及規避風險的能力,無不來源于在具體案件中獲得的知識和經驗。只有辯護代理業務做的好的律師,才有可能向非訴領域轉化,才有可能在非訴業務中游刃有余。也只有具備上述能力的律師,才能勝任顧問工作的需要。作為律師,尤其是青年律師,一定要認清上述四種能力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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