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輕型普通貨車正常行駛至某公路一路段時,與車頭右側逆向行駛的普通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摩托車車輛受損、摩托車駕駛人受傷及摩托車上兩名乘車人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后查明,摩托車主無駕駛執照、醉酒駕車且有超載和違規不帶頭盔的行為,且其駕駛的摩托車懸掛挪用的機動車號牌。事故發生后,普通貨車司機駕車逃離現場,后主動到公安機關交通巡警支隊投案。
公安機關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1款“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之規定,下達事故認定書,認定普通貨車司機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摩托車司機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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