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6日凌晨3時許,未成年人邱xx(16歲) 、李xx(16歲) 、許xx(16歲)結伙共謀搶劫,在納溪城區搭乘一輛車租車行至納溪區二級路大池附近,采用持刀威脅、用尼龍繩勒脖子等方法,搶走出租車駕駛員手機、現金等物。該案影響較為惡劣,致使部分出租車駕駛員不敢晚上出車。邱xx 、李xx 、許xx歸案后,被公訴機關起訴到納溪區人民法院,許xx父母委托梁律師為許xx辯護,梁平律師接受委托后,認真調查取證,仔細查閱案卷資料,發現許xx有投案自首行為,并向司法機關提出,公訴機關當庭予以采信并補充公訴意見,確認了許xx的投案自首行為。另外,梁平律師提出許xx屬于未成年犯罪,在本案中作用較小,是從犯,以及其平日表現良好等辯護意見,建議法院減輕處罰。最終,法院采納了梁律師的辯護意見,判處許xx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一年(即監外執行);而同案其他被告均被判處實體刑罰,收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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