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0日,古藺縣太平鎮向xx,在采石過程中發生事故左腿骨折受傷,包工頭和用人單位在其傷情未痊愈的情況下將向xx哄騙出院,致使向xx左腿留下終身殘疾。向xx先后進行了工傷認定、勞動關系確認仲裁、勞動關系確認訴訟等若干程序,更換了數名代理人,歷時近兩年,花費了大量的時間、精力與財力,卻得到一個包工頭與用人單位是買賣合同關系的判決,如果該判決生效,則應由包工頭承擔向xx的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可免責,而該包工頭卻無任何賠償能力,加上用人單位在當地勢力十分強大,當地律師根本不敢接手該案。向xx找到梁平律師后,梁律師為其向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梁律師排除了重重障礙后,經過艱難的調查取證,查明包工頭與用人單位是建筑工程分包合同關系,在充分的證據面前,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于改判,確認包工頭與用人單位是建筑工程分包合同關系,用人單位與包工頭對向xx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向xx各項損失10萬余元,讓這場曠日持久的官司塵埃落定,充分維護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在古藺山區傳為佳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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