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履行合同中騙取被害人林某某的煤炭290.98噸(價值87294元)出售后逃匿,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理應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006年5月15日,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請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楊健的刑事責任。
2006年5月24日四川遠智律師事務所楊平遠律師接被告父親楊勤忠的委托,擔任被告人楊健的辯護人。楊平遠律師接受委托后,多次會見被告人楊健,了解到楊健犯罪時年僅19歲且系初犯的實際,加之被害人林亦炳系山西人到內地經商,為了挽救一個涉世不深的失足青年,也為了最大限度的挽救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楊平遠律師多次會見了被害人林亦炳,多次創造條件讓被害人與被告人家屬會面,積極磋商該案的民事賠償。最后,經過楊平遠律師的多次努力,被害人林亦炳與被告人父親楊勤忠于2006年6月14日就該案的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和解協議,由楊勤忠代被告人楊勤忠代被告人楊健向被害人分期支付70000元作為該案的民事賠償。同日,被害人向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請求法院對楊健依法從輕處理并適用緩刑。最后,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依法采納了辯護人關于對被告人林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建議。
該案宣判后,被告人楊健與被害人林亦炳均對判決結果表示滿意,被告人有了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到了較為理想的賠償。最后被告人和被害人握手言和,一起到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送上錦旗,一面試“關愛重獲新生,謹記不再違法”,一面是“寬嚴相濟,司法為民”。由于取得被告人和被害人均滿意的社會效果,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和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均對該案給予高度的肯定和重視。作為一個典型案例,瀘州晚報、人民法院報等報刊相繼刊登了此案,瀘州電視臺第8:00也對該案作了專題采訪和報道,該案對于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貫徹“寬嚴相濟,司法為民”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具有積極的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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