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5日晚,瀘州市龍馬潭區東方茶樓,王某某剛剛進入茶樓便摔倒在茶樓門口的平臺上。茶樓服務人員當即撥打了110和120急救電話。但當110警察和120急救人員趕到現場時,王某某已經死亡。
2006年3月,王某某親屬以東方飯店在提供服務時未盡合理義務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東方飯店承當賠償責任。東方茶樓聘請我所羅勇、周文芳律師為其代理人。在經過大量調查收集若干物證、書證及視聽資料后我們初步查明,王某某是東方飯店的顧客,是從外地來瀘州出差的。2005年10月25日晚飯后準備外出,在等待同伴的過程中前往飯店的茶樓上廁所,從視聽資料中可明確看到王某某從底樓大廳外進去大廳徑直前往二樓的茶樓,并在茶樓門口的平臺停留幾秒鐘后即摔倒在平臺上,其間王某某經過底樓大廳和二樓茶樓的接待處時均未向接待人員詢問。公安機關認定是“以外摔倒致顱腦損傷死亡”,但為什么會摔倒由于王某某未經尸檢真正的死因不得而知。同時查明當時平臺上并無水漬,且周圍欄桿完好并無損壞,另查明平臺旁邊的員工通道樓梯不符合建筑規范且最高一級樓梯邊緣木板有新鮮損壞痕跡。
結合大量證據兩位律師得出了東方茶樓不應承擔任何責任的初步結論。在訴訟過程中,原告方緊緊圍繞“茶樓員工通道樓梯不符合建筑規范且最高一級樓梯邊緣木板有新鮮損壞痕跡”而主管判斷死者王某某是在上這一段不安全樓梯時摔倒并導致死亡的。兩位律師運用大量證人證言、視聽資料及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所反映的案件事實,并邀請主審法官到現場對案件過程進行了最直接的復制,證明了王某某的死亡與東方飯店無關。與此同時,兩位律師發現原告的訴訟請求中有求競合的情況,既有侵權之訴又有債權之訴,就要求法庭讓原告選擇訴訟請求。最終原告選擇了侵權之訴,從而使本案的舉證責任按侵權責任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歸于原告。經過一審和二審兩審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均支持我方觀點,駁回了原告方的訴訟請求,我方已完勝告終。兩位律師認真的工作態度和良好的法律素養以及庭審過程中出色的應變能力贏得了當事人的好評,也體現了我所專業、專注。全心服務的辦案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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