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瀘州市納溪區發生了一起轟動社會的刑事大案,該區大渡鎮村婦李通連涉嫌故意投毒殺人,公安機關偵查認定犯罪嫌疑人李通連投毒共計致三十七人中毒,并致三人死亡,前后投毒時間長達10個月。由于該案件性質嚴重,情節惡劣,社會負面影響特別巨大,在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李通連死刑。肖文遠律師接受該案后,八方奔走,艱辛取證,做了大量認真細致的辯護工作,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訴。省高院采納肖文遠律師的無罪辯護意見,將此案發回重審。重審中肖文遠律師據理力爭,終于使犯罪嫌疑人李通連無罪釋放,并獲得國家賠償。該案轟動瀘州,成為人們交口稱贊的經典案例,被譽為中國式的“辛普森”案,亦成為貫徹“疑罪無從”刑罰原則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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