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是它和防衛過當相區別的一個法律界限。正當防衛必要限度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考察。
1、不法侵害的強度
在確定必要限度時,首先需要考察不法侵害的強度。所謂不法侵害的強度,是指行為的性質、行為對客體已經造成的損害結果的輕重以及造成這種損害結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質和打擊部位等因素的統一。對于不法侵害實行正當防衛,如果用輕于或相當于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當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不是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緩急
不法侵害的強度雖然是考察正當防衛是否超過必要限度的重要因素,但我們不能把侵害強度在考察必要限度中的作用絕對化,甚至認為這是唯一的因素。在某些情況下,不法侵害已經著手,形成了侵害的緊迫性,但侵害強度尚未發揮出來,因此無法以侵害強度為標準,只能以侵害的緊迫性為標準,確定是否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
所謂不法侵害的緩急是指侵害的緊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對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的危險程度。不法侵害的緩急對于認定防衛限度具有重要意義,尤其是在防衛強度大于侵害強度的情況下,考察該大于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是否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應以不法侵害的緩急等因素為標準。
3、不法侵害的權益
不法侵害的權益,就是正當防衛保護的權益,它是決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根據不法侵害的權益在確定是否超過必要限度中的作用,為保護重大的權益而將不法侵害人殺死,可以認為是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因而沒有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而為了保護輕微的權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護,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傷亡,就可以認為是超過了必要限度。
應當指出,修訂后的刑法為了鼓勵公民同犯罪行為作斗爭,在第20條第3款規定了
無過當之防衛,即在刑法所列舉情況下,實行正當防衛的,不存在防衛過當問題。修訂后的刑法所列舉的情況是: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根據刑法規定,對上述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此外,刑法第20條第2款關于防衛過當的規定也表現了放寬防衛限度條件的立法意圖。根據刑法規定,正當防衛只有在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下才構成防衛過當,才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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