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1日,家住瀘州市納溪區棉花坡鎮方水村2社的馬洪剛駕駛川E35404號兩輪摩托車搭乘家住瀘州市納溪區棉花坡鎮九川村2社的章中保與周德華駕駛的川E11680號貨車相撞發生事故,導致馬和章二人死亡,事后交警部門認定貨車承擔全部責任,在對死者的賠償問題上,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死者家屬起訴到納溪區人民法院。貨車的掛靠單位委托遠智律師事務所張強律師(原在四川大山律師事務所執業)代理應訴。訴訟中,死者家屬提出賠償要按城鎮人口標準,并向法院出示了死者臨死前在城鎮里打工,經營副食商店的相關證據,經審理,法官最終判決肇事方按城鎮人口標準賠償死者家屬共計肆拾余萬元。
本案判決的最大意義:因交通事故死亡、傷殘賠償之前一直存在城鄉區別,也就是說傷者、死者是城鎮戶口的話,要比農村戶口陪的多,但本案判決打破了這一 固有模式,張強律師雖作為被告方代理人,但也深知人的生命都應當是等價的,不能因農村戶口,命就不如城里人。后在2005年7月20日,瀘州中級人民法院發文明確規定:農村居民進城務工、經商或從事其他職業,在城鎮居住滿一年,其收入為家庭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城鎮居民。因此,本案代理律師雖為被告“說話”,但決沒有因為判決多賠錢而感到失敗。本案可以說是為在未來最終實現“同命同價”邁向了可貴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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